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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衛生組 - 學務處 | 2021-09-22 | 人氣:233

說明: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同法第29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8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發現, 本縣吸菸青少年菸品來源有5成以上為自行購買而取得菸品。另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進行「109年度菸品販售業者違規賣菸予未滿18歲者」三階段調查結果,不合格率亦高達23.3%,顯見本縣販售菸品業者或從業 人員未確實遵守菸害防制法規定而違法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故為加強取締違規者,辦理檢舉獎勵計畫,結合各界力量加強查察吸菸青少年菸品來源,以強化取締成效, 並有效降低青少年菸品可近性,降低青少年吸菸率。

三、本計畫即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針對向衛生局檢舉違規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且依菸害防制法規定裁處成案者予以獎勵,本年度獎勵名額計10名,鼓勵同仁加強查察吸菸青少年菸品來源向衛生局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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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門縣110年加強取締「違規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案件獎勵計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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