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家長您好:
縣府為配合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擬將民國八十八年訂定「金門縣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修訂為旨揭辦法(草案),詳細草案內容請參閱附件二。另為強化本縣各校學生家長會之功能與運作,秉持理性溝通原則參與教育公益事務,特研議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組成「金門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聯合會」之可行性,擬具旨揭組織章程(草案)條文,亦請參閱附件三。
對於本次修訂之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草案及學生家長會連會章程草案如有相關意見,請於110年3月15日前與本校家長會業務承辦處組(學務處活動組)聯繫,已利意見之轉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