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2月1日農牧字第1120042127號函及金門縣政府112年2月2日府建漁字第1120008336號函辦理。
二、 為宣導寵物兔飼養管理、強化飼主責任暨保障動物福祉,宣導事項詳如下述:
(一) 不宜因生肖或社會輿情等議題,以活體動物如寵物兔作為拍攝或節目道具。
(二) 禁止以活體動物如寵物兔作魔術表演。
(三) 飼養寵物前應充分理解寵物習性。
(四) 寵物兔應落實繁殖管理,不宜公母成對飼養。
(五) 飼主飼養寵物應終養,不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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