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辦理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業經本府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以府教學字第11000946721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原「金門縣各國中、小(幼兒園)現職正式教師縣內遷調介聘作業要點」併同廢止,自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請點選附加檔案參閱瀏覽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