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110年3月24日府教學字第1100022647號函
轉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3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00007353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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