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109年2月24日府人二字第1090015178號函
函轉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為「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茲檢送修正申請表1份,請查照。
本校兼行政職教師及行政人員赴大陸地區請詳閱申請表背面「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注意事項」,並依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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