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相關規定:
一、108年10月起交通新制上路,包括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戴安全帽
處300元罰鍰、電動自行車行駛速率超過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
25公里者,處900元至1800元罰鍰,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
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1800元
至5400元罰鍰。
二、電動自行車限一人騎乘,不得載人,違規處300元罰鍰。
三、電動自行車屬慢車,應行駛於機慢車道或道路外側車道。
四、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時,遇路口有二段式左轉標示時,應依指
示採二段式左轉。
五、自行車等慢車行進間使用手機、酒駕,最高罰新台幣600元。
六、如果慢車駕駛人拒絕酒測,將處1200元罰鍰。
七、同時,慢車經過行人穿越道、交叉路口未禮讓,及夜間未開燈,
最高都可處600元。
八、電動腳踏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值,依法都必須開罰,酒測
值若超過0.25毫克,也會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九、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腳踏自行車等均屬慢車,應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章相關條文(第69至7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