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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訊息 衛生組 - 學務處 | 2019-06-04 | 人氣:482
說明: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同法第29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7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發現,本縣吸菸青少年菸品來源有8成以上為自行購買而取得菸品。另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進行「107年度菸品販售業者違規賣菸予未滿18歲者」三階段調查結果,不合格率亦高達43.3%,顯見本縣販售菸品業者或從業人員未確實遵守菸害防制法規定而違法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故為加強取締違規者,辦理檢舉獎勵計畫,結合各界力量加強查察吸菸青少年菸品來源,以強化取締成效,並有效降低青少年菸品可近性,降低青少年吸菸率。
三、本計畫即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針對向本局檢舉違規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且依菸害防制法規定裁處成案者予以獎勵,本年度獎勵名額計10名,惠請鼓勵所屬同仁加強查察吸菸青少年菸品來源向本局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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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門縣108年加強取締「違規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案件獎勵計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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