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106年11月13日府人二字第1060089785號函
為確保教職員退撫權益,有關教職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請各機關(構)學校務必依規定於法定期限5年(107年7月1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後修正為10年)內完成作業,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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