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111年3月7日府人二字第1110019787號函
函轉銓敘部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
※※請點選附加檔案參閱瀏覽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