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本府衛生局111年3月4日府衛疾字第1110018526號函辦理(原函檢附)。 |
二、 | 旨揭居家檢疫政策調整內容重點摘述如下: |
(一) | 實施對象:自本年3月7日零時起之入境人員(航班表定抵臺時間),不包括後續因監測發現新興變異株而重啟「重點高風險國家」專案管制對象。 |
(二) | 檢疫天數:以入境日為第0天起算之10天檢疫期,於檢疫期滿之檢測結果為陰性,入境後第11天接續7天自主健康管理。 |
(三) | 檢疫地點:以「自宅或親友住所1人1戶」為原則,如家戶檢疫環境不符合1人1戶者,則須入住防疫旅宿完成10天檢疫。前述1人1戶定義詳列如「地方政府執行居家檢疫者關懷及訪查作業原則」(如附件1)。 |
(四) | 通案原則: |
1、 | 同日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檢疫期間可於檢疫地點(自宅或親友住所/防疫旅宿)同住。 |
2、 | 入境人員於檢疫期間具有共同照顧之個別需求,依現行規定辦理,可由一起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或非居家檢疫者之家屬於檢疫期間同住照顧。 |
3、 | 位於離島地區之民眾自國外入境本島後維持於本島進行10天檢疫至期滿。 |
4、 | 入境人員檢疫期間維持電子圍籬措施,並依身分別由本府民政單位、警政單位外事警察、學校相關人員進行管理及關懷。 |
(五) | 檢測措施 |
1、 | PCR檢測: |
(1) | 檢測次數計2次,分別於入境人員入境時(第0天)及檢疫期滿前(入境後第10天)各進行1次。 |
(2) | 檢測作業:入境時依現行作業於國際港埠配合採檢及進行PCR檢測;檢疫期滿前之檢測,由本府依現行作業安排入境人員搭乘防疫車輛前往指定醫療院所進行採檢,檢測結果為陰性且檢疫期滿,始可離開檢疫地點並接續7天自主健康管理。 |
(3) | 檢測費用:PCR檢測費用由該中心公費支付,另就醫採檢所衍生之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及往返醫療院所搭乘防疫車輛之交通費用,原則由入境人員自付費用方式辦理。 |
2、 | 家用快篩試劑檢測: |
(1) | 檢測次數計5次,分別於入境人員檢疫之第3天、第5天、第7天與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3天(入境後第13天)及第6-7天(入境後第16-17天)各進行1次,所需家用快篩試劑由各國際港埠人員於入境人員入境時發放,同時予以說明宣導執行相關事宜。 |
(2) | 入境人員之快篩結果: |
甲、 | 於檢疫期間請依入境人員身分別由民政單位、警政單位外事警察、學校相關人員進行健康關懷時,確認其完成檢測並於「防疫追蹤系統」登錄快篩結果;另請前述管理單位獲知入境人員快篩結果為「陽性」時,應與本府衛生局聯繫,由衛生局安排快篩陽性者至指定醫療院所進行PCR採檢事宜,等待檢驗結果期間,並由衛生局衡酌協助安置事宜。 |
乙、 | 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3天及第6-7天快篩結果採現行發送雙向簡訊,由入境人員自主回報方式辦理,不另派員關懷追蹤,請本府關懷人員於檢疫期間進行關懷作業時提醒入境人員;本縣衛生局於接獲入境人員主動告知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電郵通知之快篩陽性對象時,安排其至指定醫療院所進行PCR採檢及視需要安排就醫等事宜。另系統功能刻建置中,建置完成後,另函告知配合辦理事項。 |
(3) | 入境人員檢疫期間及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執行COVID-19抗原快篩作業流程詳如附件2-3。 |
三、 | 另為配合本次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春節檢疫專案實施期間再延長至本年3月6日止(航班表定抵臺時間),請權責單位確實執行春節檢疫專案相關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