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應符合下列三點條件)
(一)家境清寒或一年內家逢變故者。
(二)學生設籍金門縣連續達三年。
(三)在校成績規定:
1.非身心障礙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60分(含)以上(或丙等以上),體育平均成績達
60分(含)以上,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註銷過者不在此限)。
2.身心障礙學生: 學業總平均成績60分(含)以上(或丙等以上),且未受記過以上處
分者(若已完成註銷過者不在此限),需檢附身心障礙者證明。
二、檢具文件
(一)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學校申請者免附)
(二)學期成績單正本(由註冊組直接開立)
(三)學期獎懲紀錄(或相關證明)(由註冊組直接開立)
(四)金門縣政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其他清寒證明。
(五)全戶戶籍謄本影本。
(六)帳戶封面影本。
三、鼓勵本校符合資格學生提出申請,申請表請至教務處註冊組領取。
四、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請於111年3月16日(三)前送至教務處註冊組。
五、詳情請參閱申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