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金門縣衛生局110年11月23日衛管字第1100021888號函辦理。 |
二、 | 本府前於110年9月10日函知各校本比賽防疫措施(府教社字第1100076631號函諒達)。現依文化部2021年11月9日第六次修正「表演場館防疫管理措施」,修正如附件。 |
三、 | 另依「因應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相關措施」規定,加強人員手部消毒、實聯制,所有參加人員並應保持室內1.5公尺、戶外1公尺之社交距離,以降低感染之風險 。 |
四、 | 活動期間除補充水份及頒獎時領獎人員進行個人或團體拍照外,皆應全程佩戴口罩並禁止飲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