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9月29日環署基字第1101133967號函辦理。 |
二、 | 環保署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推動廢棄物源頭減量政策,減少資源消耗,抑制廢棄物產生,研訂「行政機關、學校減少使用免洗餐具及包裝飲用水作業指引」減少免洗餐具、包裝飲用水等一次性產品之使用。 |
三、 | 為改變大眾生活習慣,養成「自備、重複、少用」的環保觀念,規劃由政府機關、學校率先實施起帶頭作用,將環保觀念向下扎根,後續再逐步推動至民間單位,本作業指引主要實施對象、方式及配套措施說明如下: |
(一) | 實施對象及方式 |
1、 | 對象: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或於其辦公廳舍及校區內辦理之會議、訓練及活動。 |
2、 | 實施方式:不提供免洗餐具、包裝水及一次用飲料杯,改提供可重複清洗餐具(如鐵盒便當)及設置飲水機或桶裝水,辦理活動以無償、租賃或押金借用方式提供重複清洗餐具。 |
3、 | 例外排除:政府機關、學校如因無可配合之餐飲業者而無法執行減少使用一次用產品相關措施,或有其他須使用一次用產品之特殊情形(如防治傳染病噴藥人員飲食或飲水等)時,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使用一次用產品。 |
4、 | 實施日期:由中央二級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訂定實施日期,最遲請於111年12月31日前實施。 |
(二) | 配套措施 |
1、 | 會議及訓練 |
(1) | 內用 |
甲、 | 請餐飲業者以環保餐盒供餐(如鐵盒便當)。 |
乙、 | 機關學校自備環保容器提供業者盛裝餐飲。 |
丙、 | 訂購外燴請與會者自備或主辦單位準備容器。 |
丁、 | 提供飲水機或桶裝水,不提供包裝水及一次用飲料杯。 |
(2) | 外帶 |
甲、 | 於會議或訓練通知告知與會者,僅供環保餐盒現場用餐,不供外帶。 |
乙、 | 提供便當以外餐點,並以非塑膠材質包裝。 |
2、 | 辦理活動 |
(1) | 活動現場 |
甲、 | 提供環保餐具。 |
乙、 | 提供餐具、飲料杯租借。 |
丙、 | 提供自備餐具優惠。 |
丁、 | 設置飲水機或桶裝水。 |
(2) | 餐點帶離活動現場 |
甲、 | 提供自備餐具優惠。 |
乙、 | 提供非塑膠免洗餐具。 |
四、 | 為利本作業指引順利推行,本府將擇期邀集貴單位說明指引內容及研商本縣減少使用免洗餐具及包裝飲用水作業實施日期。 |
五、 | 旨揭指引及相關實施資訊內容可至環保署「一次用產品宣導網站」-【免洗餐具】-【行政機關、學校減少使用免洗餐具及包裝飲用水】網頁下載相關資訊,其相關諮詢電話:02-23705888分機3304陳小姐、分機3305陳小姐及分機3303張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