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1)就讀金門地區國民小學者。
(2)前學期學業總成績達70分以上。
二、錄取順序:
- 遭逢重大變故致家中經濟失依者。
- 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 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 符合上述條件1者取得第一錄取順位,2者次之,3者再次之。若上述條件皆相同,則取學業成績最高者錄取之。
三、應繳證件:
- 申請書一份。
- 前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 學童遭逢家庭重大變故(由學校出具)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一份。
四、本校申請期限至110年4月12日(一)止,請於期限前將所有表件送至教務處註冊組。
五、本校名額一名,依辦法規定之錄取順序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