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109年8月24日府人一字第1090072994號函
函轉銓敘部民國109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094964089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
(銓敘部解釋令: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所應承擔之相關責任,不因其本職教師進用方式不同而有所區別,是自本令釋發布之日起,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編制外教學人員,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亦適用服務法及準用中立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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