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第 25 屆輔導委員會第二次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21 日第 26 屆輔導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議修訂
一、依據:中華民國童軍總會輔導制度實施辦法,訂定本實施細則。
二、 宗旨:爲培養青少年崇尚榮譽與團隊合作精神,表彰對於辦理團務工作、訓練、活動等項,表現優異之童軍團,俾資激勵童軍運動更形蓬勃發展。
三、作業流程:
(ㄧ)成團三年得申請或推薦參加評審。請各團參酌本細則中之績優童軍團評量表(附 件一)中自評部分事先自行評量團務績效
有關上列諸項,平時須有詳實紀錄,並在縣(市)「區輔導」訪問之前,依童軍團評量表分項備妥相關資料,提供訪問人員參閱。於每年 12 月 10 日以前將書面資料,或視訊軟體介紹執行成果逕送童軍會審查。
(二)各直轄市暨縣、市童軍會作業程序:
四、分區複審會議:
(一)分區複審委員由總會輔導委員會提名經理事長核定後聘任之。
(二)以縣(市)為單位,台灣省童軍會應派員參加分區進行審閱各縣(市)推薦之績優童軍團資料。
(三)複審委員應詳細審閱各直轄市暨縣(市)資料後,逕交召集人彙整。
(四)分區召集人於翌年 1 月 6 日前將各直轄市暨縣(市)績優童軍團推薦表彙整後送總會。
五、表揚方式:績優童軍團經總會輔導委員會審議,簽請理事長核定後,給予獎狀、績優童軍團榮譽旗、榮譽獎帶等,以資表揚。
六、本實施細則經總會理事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