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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訊息 訓育組 - 學務處 | 2020-02-12 | 人氣:371

金門縣政府109年度獎助縣外學校來金門教學交流作業要點

  1.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縣外學校組團來金門從事學校教學交流,增進學生認識及瞭解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並助益本縣教育觀光事業,特訂定本要點。
  2. 獎助期間自即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止。
  3. 獎助對象及條件:
    1. 獎助對象:
      • 臺灣地區學校:由大專校院(不含在職專班)、高中(職)、國中或國小學校,以單一學校或多所學校組團來本縣從事校外教學交流。
      • 大陸地區學校:由高等院校(包括大學和專門學院、成人高等學校)、高中(包括普通高中、職業高中、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及成人高中)、中學(包括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或小學,以單一學校或多所學校組團來金門從事校外教學交流
    2.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府申請獎助:
      • 在本縣停留期間住宿一夜以上。
      • 教師及學生人數合計達二十人,學生人數達團體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4. 獎助項目、標準:
    1. 來金交流學校在本縣住宿一夜:按來金團體成員人數,每人獎助餐費新臺幣二百元。
    2. 來金交流學校在本縣住宿二夜:按來金團體成員人數,每人獎助餐費新臺幣四百元。
    3. 獎助餐費限用於本縣行程之餐費支出。
    4. 本縣交流學校得申請接待費(交流相關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
  5. 申請程序:
    1. 由本縣交流學校提出申請:應於交流活動七日前填妥申請表(附件一)、名冊(附件三)、交流行程表,函報本府審核;逾期申請者,本府得不予受理。
    2. 由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學校提出申請:應於交流活動七日前填妥申請表(附件二)、名冊(附件三)、交流行程表,函報本府審核;逾期申請者,本府得不予受理。
    3. 經本府同意獎助者,應於教學交流結束後二週內,檢附收支結算表、原始憑證、受款人明細表、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函報本府申請獎助經費核銷撥款。
  6. 經費來源及額度:
    1. 獎助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支應。
    2. 獎助經費之總額,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年度預算用罄時,將視情形檢討再覓經費繼續執行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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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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