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108年12月13日科教館科實字第10802006313號函辦理。
二、旨揭實施要點修正
壹、總則五、展覽內容及六、舉辦原則(四);
肆、全國科學展覽會一、組織(四),六、評審(三)評審標準(5)教材之相關性,九、注意事項(十三)、(十四);
陸、附件四之一作品送展表等
規定自民國110年第61屆開始實施,其餘部分修正自民國109年第60屆開始實施。
三、自民國110年第61屆開始,承辦單位:偶數屆次由6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依順序輪流辦理;奇數屆次由全國13個縣市政府依抽籤順序輪流辦理,協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各該屆承辦單位遴定之學校或機構。
四、請詳閱實施要點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