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108年10月3日府人二字第1080083821號函
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有關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健康檢查實施次數「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一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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