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名稱)(單位名稱) 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
JP01 |
項目名稱 |
未經公告程序之限制性招標 |
承辦單位 |
採購單位 |
作業程序說明 |
限制性招標依採購規模區分: 一、小額採購(目前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即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以下之採購):
二、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三、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四、依據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與美國政府採購協議,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之適用,對於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下稱GPA)之採購,應僅限於GPA第3條(除外事項)及第13條(限制性招標)所准許之情形。 |
控制重點 |
|
法令依據 |
|
使用表單 |
無 |
(機關名稱)控制作業自行評估表
年度
評估單位:採購單位
作業類別(項目): 未經公告程序之限制性招標
評估期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評估日期: 年 月 日
控制重點 |
評估情形 |
改善 措施 |
||||
落實 |
部分 落實 |
未落實 |
未發生 |
不適用 |
||
一、辦理未經公告程序之限制性招標,查察有無符合免經公告程序之適用要件。 二、依本法第22條、第2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2條至第23條之1規定,辦理未經公告程序之限制性招標,查察有無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三、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查察有無以通案議價或比價之不適法方式辦理採購。 四、對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之採購,查察上級機關有無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 五、查察有無工程會函頒「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與「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l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所列之錯誤態樣。 六、是否有意圖規避本法公告金額以上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規定,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七、有分批辦理之必要者,是否未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採購金額。 八、非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小額採購,其洽廠商提供報價或企劃書者,是否有未考慮廠商報價之合理性而逕以報價決標。 九、是否有非屬緊急事故,卻以須緊急處理為由而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辦理;或依該第3款辦理,惟緊急事故發生後至簽辦採購、核准採購、決標、簽約,時間相隔甚久,或訂定寬鬆之履約期限。 十、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並無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理由者,是否以本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為由辦理。 |
|
|
|
|
|
|
填表人: 複核:
|
註:1.機關得就1項作業流程製作1份自行評估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1類之作業流程合併1份自行評估表,就作業流程之控制重點納入評估。
2.各機關依評估結果於評估情形欄勾選「落實」、「部分落實」、「未落實」、「未發生」或「不適用」;其中「未發生」係指有評估重點所規範之業務,但評估期間未發生,致無法評估者;「不適用」係指評估期間法令規定或作法已修正,但控制重點未及配合修正者,或無評估重點所規範之業務等;遇有「部分落實」、「未落實」或控制重點未配合修正之「不適用」情形,於改善措施欄敘明需採行之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