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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各自然人(具丙級證照及餐飲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表)有承攬意願,相關問題請電洽325645分機33事務組或31總務處
金門縣金城鎮中正國民小學108年度學生午餐(主廚、廚工、領班)工作人員外包承攬甄選辦法 104.11.24
壹.公開甄選本校108年1月至108年6月(按實際工作日核實計酬)廚房工作人員8名:
貳. 廚房工作人員資格條件如後:
1.為中華民國之國民,年滿二十至六十五歲,且身家清白,男女不拘(初 任年齡45歲以下)。
2.身心健全,具有工作能力,操守良好,無不良紀錄者。
3.需有中餐烹調丙等以上技術士執照或證書及實務工作經驗者(提出適當證明文件)。
4.參加全民健保正本,及檢附公立醫院開立餐飲業身體檢查表(包括X光、肝功能、肺結核及傷寒、皮膚等檢查詳評分表)。
5.簽約後應自動參加勞工保險(自費)不得異議,若違背本條規定, 即刻終止契約。
6.提出擔保責任之保證人乙人,並同意簽訂外包承攬契約。
叁.參與甄選人資績:
1.學歷證件。
2.工作年資證明文件。
3.健康證明(公立醫院開立之餐飲業體檢表需含肺結核及傷寒檢查項目)。
4.證照及證明文件。
5.參加研習證明文件。
以上五項資料(規定詳如評分表內容)報名時繳交。
肆.甄選方法:由本校聘請甄選委員(衛生單位、營養機構、及本機關人員等)
評選之。
1.第一階段:辦理參選廚工資績評分,最多擇優12名進入第二階段。
2.第二階段:第一階段結束,隨即辦理口試及實作比試。(如已在本校有一年以上廚工經驗以及近三年在本校服務者,可免實作比試)
3.成績採計方式:合併第一、二階段成績,擇優8名錄取。
4.本案採用序位法評定符合需要人選:以總分換算名次(總分最高者為第一名以此類推)再依順序換算積點(各評選委員評分表內第一名得一點,第二名得二點,三名得三點,第四名得四點,第五名起各得五點,依次計入積分表相加,積點總和最低者為第一名,以此類推,評選結果須由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若參與評選廚工,其總評分以評選委員總人數相除,平均未達七十分者即不予錄取。
伍.工作內容與標準: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之工作(國定假日及學校放假除外)。
1.負責營養午餐採買、菜餚調配、烹飪及洗滌事宜。
2.負責清洗午餐餐具及消毒工作。
3.負責廚房、餐廳之整潔及週邊環境之整理,並應定期加以清洗。
4.負責學生用餐後餐廳之清潔工作。
5.負責各班學生用餐菜餚分配、加熱工作。
6.假日均不上班,但因學校辦理活動或特殊情形(含開學前或學期結束後等廚房有關之清潔及整理工作),得要求廚工上班配合,其配合上班天數照付報酬。
7.其他有關交辦事項。
8.綜理負責全校師生營養午餐供應事宜、廚房餐具財產管理及盤點、門禁管制與本甄選辦法第伍條所載之工作內容與標準其他臨時交辦事項(領班條款)。
9.負責掌廚及甄選辦法第伍條所載之工作內容與標準其他臨時交辦事項(主廚條款)。
(二)參加訓練講習:不定期訓練講習半日或一日,照付酬勞,由學務處衛生組自行辦理或配合其他機關辦理,無故不參加訓練,隨即解約。
(三)請假規定事宜:
(1) 請假應事先向學校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2) 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均以曠職論。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學校得終止契約。
(3) 請假人員所遺之職務工作,由領班人員協助另覓廚工代理。
陸.酬勞計算方式:
(1) 廚工每日酬勞新台幣1,300 元整,主廚每日酬勞新台幣1,550 元整,領班每日酬勞新台幣1,600元整 (領班由固定一人擔任,如需請假,應自覓代理人)以實際工作天數計算。(必要時校方得視實際工作狀況,擇符合需要辦理議價)。
(2) 薪資調整:如縣府發布調整廚工外包費,本校依往年慣例自發布日起調整廚工、主廚、領班之酬勞數額,經雙方協商同意後發給。
柒.酬勞領取方式:於次月五日內由本校午餐承辦人員簽請後核發。
捌.乙方應負之責任:在學童午餐辦理期間,並遵守甲方之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違背有關規定,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乙方如因特別事故須於工作期限期滿前先行終止契約,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經甲方同意後始得終止。
玖.甲方如辦理早餐供應業務時,乙方應辦理早餐炊事工作,工作內容比照第伍條之午餐事項辦理,其酬勞另行依據縣政府標準計發,酬勞領取方式依第陸條規定辦理。
拾.乙方承攬工作期間其健、勞保自行負責,並須有投保總額新台幣貳佰萬元以上之意外險,機關不負責任何工作期間意外傷害、疾病醫療責任。
拾壹.投標時間:即日起至108年1月3日止(上班期間)
拾貳.投標地點:本校總務處
拾參.評選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拾肆.口試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下午2:30。
拾伍.錄取公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拾陸.工作日期:自簽約日起即時生效(本案合約係金門縣政府頒布制式合約)。
拾柒.本甄選辦法為合約一部分其效率與合約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