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類別:
辦理類別包括: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才能及其他特殊才能等六類資賦優異教育性質的課程或活動。
二、辦理型態:
(一)資優教育課程:為系列性、延續性或進階性的資優教育課程(可採每週上課至少一次,且持續一學期以上;或於寒暑假期間辦理),每期課程應安排36節以上。
(二)資優教育活動:例如研習活動、競賽活動、展演活動、參訪活動、觀摩活動、營隊活動、研究活動、演講活動等各類型的資優教育活動。
三、參加對象:
本縣各級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通過之資優學生,或由辦理學校配合資優教育方案之性質,自訂定甄選標準)。
四、申請程序:
(一)各校於7月15日及2月15日前檢附申請書(附件1)、實施計畫(附件2)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本府依審查指標檢核表審核後通知各校辦理。
五、辦理期程:
(一)學校如於當年度7月15日前提出申請者,辦理期程(自報名時間起算)請訂於當年度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間辦理。
(二)學校如於當年度2月15日前提出申請者,辦理期程(自報名時間起算)請訂於當年度4月1日起至當年度8月31日間辦理。
六、辦理經費:
(一)補助標準如下:
1.資優教育課程:由學校單位申請之計畫,每項計畫至少應辦理36節課,每項計畫最高補助額度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含酌量補助新臺幣一萬元,辦理成果發表會,探討課程實施之成效)。
2.資優教育活動:由學校單位申請之計畫,經審查通過後,每項計畫最高補助額度新臺幣捌萬元。
(二)於當年度7月15日前提出申請者,如辦理期程跨次年度,申請時請依年度填具兩張經費申請表。
(三)經費編列項目及標準:詳如附件3。
(四)參加學生自付活動經費至少百分之五,學生收費不作為方案經費,繳回本府。
五、獎勵:
承辦學校於計畫結束後,參照下列額度,依權責自行辦理敘獎;本處委託指定或計畫績優之承辦學校校長,由本處依成效辦理敘獎。
(一)8~10小時之課程與活動,敘嘉獎二次1人、嘉獎乙次1人。
(二)11~18小時之課程與活動,敘嘉獎二次1人、嘉獎乙次2人。
(三)19~24小時之課程與活動,敘嘉獎二次1人、嘉獎乙次4人。
(四)25~36小時或36小時以上,之課程與活動,敘嘉獎二次1人、嘉獎乙次6
人。
六、計畫內容詳參附件。